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宣導-「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」宣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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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務員遇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,除有本規範第4點但書各款情形,應予拒絕或退還,並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;除親屬或經常交往朋友外,遇與其無職務上利害關係者所為餽贈市價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時,應於受贈之日起3日內,簽報其長官,必要時並知會政風機構。
,循法定程序,為本人或他人向本要點規範對象(含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對象)提出請求,且該請求有違反法令、營業規章或契約之虞,為請託關說。被請託關說者應於3日內向所屬機關政風機構登錄,以維護民眾對公務員公正執行職務之信賴。
公務員原則上不得參加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飲宴應酬;又按本規範第10點規定,如上開飲宴應酬係因公務禮儀確有必要參加,或屬因民俗節慶公開舉辦之活動且邀請一般人參加,仍應簽報長官核准並知會政風機構後,始得參加。




發布時間: 2023-06-08 10:43:02
發布單位: 頭屋國小人事室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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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後更新時間:2024-04-2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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